呂軍等10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持槍、開設賭場一案
【基本案情】
一、 聚眾斗毆
2017年9月27日15時,被告人呂軍與向亮(另案處理)因賭場被公安機關搗毀發(fā)生口角,繼而用石頭砸傷向亮。之后,以呂軍為首、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等十余人參與的惡勢力團伙,與以向亮為首、向延義、向鵬程(均另案處理)等十余人參與的惡勢力團伙聚集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持械聚眾斗毆。斗毆中,兩伙惡勢力團伙相互追砍,導致向亮、向懷彬、向野等人受傷,呂軍一伙留在現(xiàn)場的三臺車被砸爛。
二、尋釁滋事
2015年7月2日中午,被害人田宏忠因勞務糾紛與向英果在其“宏程木藝紅木家居生活館”(以下簡稱紅木家居館)商談事宜。期間,田宏忠的侄子顏磊與向英果發(fā)生口角打斗。后向英果糾集鄒定勇、鄒玉賢、向亞文、李蕾(均被判刑)等人報復顏磊未果。7月3日19時許,呂軍帶領鄒定勇、鄒玉賢、向亞文、李蕾等10余人沖入紅木家居館要田宏忠交出顏磊。爭執(zhí)中,鄒定勇開了一槍,向亞文、李蕾等人則將在場的舒國打傷,并砸爛展廳內的部分物品。
三、非法持有槍支
2013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呂軍在溆浦縣城兆隆賓館撿到一支仿“6.4”式手槍。2017年9月27日15時許,呂軍在以其為首的惡勢力團伙,與以向亮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持械聚眾斗毆中,持手槍開了二槍。
四、開設賭場
2017年9月初至9月21日,向亮組織左成兵(另案處理)、姚孟元(已判刑)、謝明(在逃)合股在觀音閣鎮(zhèn)鐵溪垅煤礦空宿舍、均坪鎮(zhèn)沿落灣村廟等地開設賭場,并安排被告人張斌、謝濤等人在賭場做事。張斌、謝濤等人每天領取200元的工資。
【裁判結果】
根據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溆浦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呂軍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被告人鄧龍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被告人舒采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被告人黃友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斌犯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謝濤犯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唐軍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鄒國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呂元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向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鄒國權分別提出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對鄧龍剛、舒采朋、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向濤的定罪量刑,并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改判呂軍有期徒刑七年,以聚眾斗毆罪改判黃友身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以聚眾斗毆罪改判呂元忠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人民群眾對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深惡痛絕,必須依法嚴懲、堅決鏟除。本案中以呂軍為首、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等十余人參與的惡勢力團伙與以向亮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持械聚眾斗毆,同時呂軍等人還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極壞。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惡勢力團伙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